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 通讯员 魏则徐)近日,新京报记者获悉北京海淀法院发生的收费服务纠纷诉讼案。王静(化名)从广告中得知立人公司(化名)有美容院,于是前往店内进行美容服务,并向店内多次收取费用,共计10万多元。随后,因经营困难,该公司启动注销程序并关闭该店。王静起诉立人公司两名股东赵婷(化名)、钱山(化名),要求退还充值服务费余额。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赵婷、钱山连带偿还王晶服务费8万元。王静女士在立人公司旗下的一家美容院总共收取了10万多元,却抱怨自己只接受了黑眼圈美容服务,无法接受美容服务。接受其他收费项目的服务。公司关门后,公司安排她去另一家美容院继续服务,但王静拒绝了。由于立人公司无法提供全部美容服务并注销了公司,王静坚持要求立人公司股东退还剩余的服务费。赵婷先生和钱山先生声称,王晶先生已经在美容院接受过美容服务,双方此前并未约定退款。我们不同意退还王晶的服务费,因为将王晶转介到另一家美容院是行业惯例。法院经审理认为,立人公司与王晶就服务内容、目的、费用等问题经协商达成一致。随后,立人公司提供了相应服务,王静也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已签署服务协议他参加并已生效。王静称,立人公司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合同已终止,余款须退还。由于立人不复存在,股东不再对盈利能力负责。应该是的。尽管赵婷、钱山提出抗辩,认为王静已经接受了相应的服务,没有产生相应的损失,但作为服务提供方,应当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充分说明并提供证据。如果现在无法提供证据,则必须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意见后,确定退款金额为8万元。宣判后,赵婷、钱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已生效。编辑刘谦打样阿德尔·李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