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备受瞩目的成都27岁女子杀人案民事附带刑事诉讼一审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图片/大象新闻 梁某某案发前没有精神疾病史,“案发后才接受过精神评估”。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成都女子家居杀人案”一审于11月20日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受害人亲属的律师检查了档案,发现被告的精神状态“异常”,如上所述。 “不正常”并不是从法律角度来说的。梁某某是否有精神病史,与他是否真的患有精神病并没有必然联系。被告人有精神异常的,办案机关根据被告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启动专家检查。n 确定被告精神状态并将其作为依法审判依据的程序。不存在法律问题,这是一项必要的工作。 “不正常”指的是事实。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被告人梁某因精神失常,经常与亲属发生争吵、无故打人,并无故到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环兴路666号中航城小区部分居民家门口,无故敲门、骚扰、侮辱。”当他用刀敲击社区大门时,他毫无理由地造成不适,对受害人砍了10刀,将她杀死。他经常无故挨家挨户寻衅滋事或辱骂他人,有时还携带刀。被告的行为对不特定数量的人构成了危险,显然不是普通人的行为。然而,那人没有精神病史,当然不能强行送医院。这确实很不寻常。事实上,《精神卫生法》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诊疗有详细规定。如果责任人依法行事,本案被告就可以避免对邻居的长期骚扰,并最终避免残酷事件的发生。关于医生的诊断,《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疑似患有精神障碍的患者实施危害自残、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存在自残、危及他人安全危险的,患者的近亲属、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其停职,并送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本案被告骚扰居民他在该地区呆了很多年,并且还拥有一把刀。他“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危险”,依法应送医生评估。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他的亲属、用人单位和公安机关可以送他到医院接受诊断。对于这些机构和个人来说,送病人去医院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但我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派他去,不知什么原因,我让他“逃离”了其他人。他不会再有机会去伤害别人了。强制治疗具有“胁迫性”,不需要征得患者或监护人的同意。符合法定条件,患者未经许可住院、出院,监护人阻碍法定条件履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医疗机构采取住院措施。 《精神卫生法》赋予责任部门有责任将患者送往医院进行诊断和强制治疗,这对于精神健康患者的利益和公共安全都是必要的。如果能够有效地做到这一点,就可以将精神障碍患者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然而,在现实中,这样得不到满意结果的情况并不少见。究其原因,部分与责任模糊有关。例如,当患者被转诊进行医疗诊断时,近亲、工作场所或执法机构可能会转诊患者。但如果不派人,最终谁会成为“掩盖者”就不得而知,很容易导致相互推卸责任。也有推卸责任的例子。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当公众在精神病患者造成伤害后提出疑问时,有关部门只是简单地表示:“家属未同意将患者送往医院治疗”。“没有刑事案件,所以警方和政府不能强行将患者送往医院。”然而,这种说法是不符合法律的。从更广阔的角度审视,我们发现责任行为者实际上正在履行《精神卫生法》赋予他们的责任含义。根据最新统计,我国有超过1600万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是这起事件的受害者。虽然这些“好战疯子”中只有一小部分是众所周知,这一群体的广泛性使其成为公共安全的重大威胁,必须完善相关制度,切实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精神疾病患者对社会的危害,事关公共安全,不能马虎。据库派新闻报道,被发现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检方认为,该案犯罪是有预谋、有一定控制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责任。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始终不承认自己患有精神疾病。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及其严重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刑事责任,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决定了生死之别。处理此案的机构必须采取极端预防措施。撰稿/编辑:李树明(律师)/校对:池道华/张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