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料表:考生参加公共考试的大厅。图/此案在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法院审理后,100多名作弊应聘者在加入公司后被开除,所有连环犯罪者均被依法严惩。除了本案中因系统考试造假、代考、伪造/变造身份证等罪名被判刑的被告人外,最让网友担心的是成功“落榜”的100多名舞弊考生。从法院公布的信息来看,并非所有可能的不当行为都构成犯罪,但法院并没有置之不理。事件发生后,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对通过弄虚作假行为获取公职的王先生及其集团采取严肃处理,并对涉案人员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如果即使法院没有发出这一通知,数百名因舞弊而被“抛弃”的候选人仍然可能藏身于公共部门。尽管刑事审判受到追究刑事责任的限制,但司法机关在量刑之外采取的积极媒体措施,清楚地表明了司法机关维护公平、扩大正义的主动性。但这种司法举措值得反思。案件侦查链条中的信息呈现责任不应终止于审判阶段。本案中,当诈骗团伙被发现后,侦查机构是否及时与用人单位同步线索和立案情况?在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是否对不符合刑事起诉标准但严重违纪违法的情形依法提出程序建议?缺少提前通知将暴露司法和警察机构协调中的盲点,并导致本应共同协作的治理链出现断裂。众所周知,刑事案件从侦查到起诉、量刑,由于法定期限的限制,需要较长的时间。仅仅依靠审判阶段的通知,就意味着诈骗者可以一直留在系统中直至案件结案,这显然违反了“零容忍”的处罚原则。在此期间,欺诈者可能已经暴露了几个月,或者在某些情况下长达一年以上。他可能担任过公职。这不仅浪费财政资源,也损害公众信任。那么,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后果由谁来负责呢?这些人已经拿到的工资还能收回来吗?如何解决对本应加入公司的候选人造成的伤害?这些将是困难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规范的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连锁报告机制。侦查机关发现诈骗团伙应立即发出预警。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违纪行为的,应当同时移送,做到发现第一报告、查实删除的闭环管理制度​​。在刑事诉讼木槌移交的同时,行政责任的前奏也必须拉开。对于国家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招考等涉及公共机关管理质量的选拔环节,迫切需要建立纪检监察机构、机关人力资源部门、司法机构之间信息互通的“失信黑名单”数据库。昂斯。正如本案所警示的那样,诈骗分子已渗透到公共安全、治理等关键岗位基地。吴先生的纯洁性是无论如何都不能妥协的,必须通过改进技术来实现动态监控,每一个身份验证环节都成为诈骗分子难以逾越的障碍。此外,考试作弊的责任不应以被解雇而结束。如果欺诈成本停留在“成功就赢、被发现就输”的投机水平,就很难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因此,最好进一步强化终身禁入机制,将轻罪历史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对于故意违反国家考试权威的行为,必须执行严格的“违规历史通报”原则。正如《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都强调“以德为先、才干兼备”的标准。“也就是说,如果司法通报导致开除,我们必须认识到建立机制的紧迫性。只有打破司法和行政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建立透明的招聘生态系统,才可以让那些试图造假简历的骗子失去抹黑政府机关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