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 近日,两部门发布关于将储蓄国债(电子版)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详情:关于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储蓄债券承销团成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为支持多层次、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推行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根据人社部发〔2024〕87号)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资育〔2013〕7号),现将储蓄国债(电子式)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现通知如下: 1. 目的现将所谓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业务设立机构(以下简称设立机构)通知如下。成为遵守金融监管局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规定的储蓄债券承销团的成员。所谓养老金投资者,是指通过个人养老基金账户购买(电子)储蓄债券的个人养老金成员。二、根据本通知规定,我局自2026年6月起,对开立个人养老基金账户的养老金投资者开展购买个人养老金储备债券(电子版)相关业务。 三、养老金投资者购买政府储蓄债券(电子版)前,我局须开立个人养老金专用政府债券账户(以下简称“政府养老金债券账户”),记录发行金额、政府债券的金额及持有状况。 (电子版)由养老金投资者获得。养老金红利账户必须与投资者自己的养老基金账户挂钩,基金的交易、接收条件和税收政策必须符合个人养老金计划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关闭养老金投资者在金融机构开立的养老基金账户前,必须确认养老金债券账户内不存在过期(电子)储蓄债券,然后注销养老金债券账户。四、机构将通过既定的储蓄国债交易渠道(包括柜台、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为养老金投资者提供储蓄国债咨询、购买(电子)等便捷服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将公布行政渠道开放情况d 由各机构在每期储蓄国债发行公告(电子版)中注明。五、机构向养老金投资者销售(电子)储蓄国债时,按照《储蓄国债发行限额管理办法》(财基[2022]43号)执行发行限额管理办法。 (一)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为储蓄国债承销团各成员(含发行机构)每次发行储蓄国债发行(电子)通知书分配基本代销额度,同时将灵活代销额度的一部分分配给发行机构作为养老金投资者专用销售额度(以下简称养老金专享额度)。开设机构获得的基本销售额度不能出售给养老金投资者。 (二)商业机构单一养老金金额分配比例每季度调整一次。我初始分配率根据各机构开立的所有养老基金账户未使用金额的百分比确定,随后各季度根据各机构上季度向养老金投资者出售(电子)储蓄债券金额的百分比确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每月向财政部提供养老基金账户中的基金存款和投资,以支持配额分配管理。 (三)机构扣押未按照规定分配的灵活销售额度的,应当分别扣押养老金投资者和其他投资者的销售额度。印发通知规定的定期调整日结束后,财政部门将收取机构未销售年金专用费用,并纳入次日未分配车辆销售配额。捕获un的规则向养老金投资者分配的灵活销售额度参照《储蓄债券发行额度管理办法》(银苏拉〔2022〕43号)执行。在计算相关比率时,我们认为纯养老金机制是养老金投资者的基本销售机制。六、根据财政部要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公司)将对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债系统)进行功能升级,支持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债券业务顺利开展。根据本通知的规定,该机构将更改其自己的政府储蓄债券(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日本机构”)七、业务运行系统和国债系统必须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养老金信息平台)建立信息协调和信息同步的三方机制。 (一)创始机构业务系统应将本机构养老金投资者购买(电子)储蓄国债情况及当日持有金额变化情况报告给(二)国债系统应当报送养老金投资人(电子)债券等债务波动数据。每天将前一日购买的储蓄债券存入养老金信息平台并发送至中国大众银行。 (三)养老金信息平台对养老金投资者前一日资金交易明细数据和国债债权走势的一致性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发送至国债系统。核查发现不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配合相关部门对设施等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八、创始机构、国债公司要抓紧制定业务方案,加快系统建设、相关信息系统间对接、联调测试等准备工作,确保个人养老储蓄(电子)国债业务顺利开展。筹备工作完成后,创始机构及政府政府债券公司将立即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相关情况。九、政府债券机构或公司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开办政府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业务的,财政部将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政府储蓄国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违反个人养老金制度和金融监管制度有关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因自身原因给养老金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10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个人养老金制度和储蓄债券管理制度。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编辑陈彦廷,2025 年 11 月 13 日